辛丑条约
E600207
辛丑条约是1901年清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后被迫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,规定巨额赔款、驻军权等严苛条件,对中国主权造成严重损害。
Statements (49)
| Predicate | Object |
|---|---|
| instanceOf |
不平等条约
ⓘ
国际条约 ⓘ |
| 中文名 | 辛丑条约 ⓘ |
| 主要内容 |
允许列强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
ⓘ
允许列强在北京至山海关沿线驻兵 ⓘ 拆毁大沽炮台等沿海防御工事 ⓘ 清政府保证保护教堂、教士和教民 ⓘ 清政府同意惩办参与杀害使馆人员的责任人 ⓘ 清政府向列强支付巨额赔款 ⓘ 清政府惩办参与反教案和反洋人的官员 ⓘ 清政府承认对列强的“歉意”并道歉 ⓘ 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反对列强的团体 ⓘ |
| 军事条款 |
允许列强在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驻军
ⓘ
拆除大沽口等要塞炮台 ⓘ |
| 历史影响 |
促使中国社会各界反思自强与变法
ⓘ
加重中国人民的经济负担 ⓘ 激化中国社会的民族危机 ⓘ 被视为近代中国主权丧失最严重的条约之一 ⓘ |
| 历史背景 |
义和团运动
ⓘ
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ⓘ |
| 又称 |
《北京议定书》
NERFINISHED
ⓘ
《拳乱议定书》 NERFINISHED ⓘ 《辛丑和约》 NERFINISHED ⓘ |
| 外交条款 |
使馆区被视为“永久居留地”并加强防御
ⓘ
扩大列强在华传教和领事裁判权 ⓘ |
| 性质 | 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ⓘ |
| 担保方式 | 以关税、盐税等中国税收作担保 ⓘ |
| 政治影响 |
严重损害中国主权
ⓘ
加深列强对中国的控制 ⓘ 清政府丧失部分军事与财政自主权 ⓘ |
| 法律地位 | 清政府正式批准并公布执行 ⓘ |
| 签订主体 |
清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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ⓘ
英、美、德、法、俄、日、意、奥、比、西、荷等十一国代表 NERFINISHED ⓘ |
| 签订地点 |
北京
NERFINISHED
ⓘ
紫禁城附近使馆区 ⓘ |
| 签订时间 | 1901年9月7日 ⓘ |
| 缔约中国代表 |
庆亲王奕劻
NERFINISH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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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隶总督李鸿章 NERFINISHED ⓘ |
| 缔约列强代表 | 各国驻华公使 ⓘ |
| 评价 | 中国史学界普遍认定为严重丧权辱国的条约 ⓘ |
| 赔款币种 | 库平银 ⓘ |
| 赔款年息 | 4% ⓘ |
| 赔款年限 | 39年 ⓘ |
| 赔款总额 | 4.5亿两白银 ⓘ |
| 赔款截止时间 | 1940年 ⓘ |
| 赔款折合 | 约合白银9.8亿两含利息 ⓘ |
| 赔款用途 | 由列强分配用于战争费用和其他开支 ⓘ |
| 赔款起算时间 | 1902年 ⓘ |
| 适用范围 | 清朝全境 ⓘ |
Referenced by (1)
Full triples — surface form annotated when it differs from this entity's canonical label.